1、在温度为 10℃~30℃、相对湿度 15%~80%的环境条件下进行试验。
2、燃气灯在试样前下方,位于通过试样的垂直中心线与试样表面呈垂直状态的平面内,燃气灯中心轴向上倾斜,与试样所在平面成 30°角,燃气灯顶部和试样下边缘的距离为 20 mm。
燃气灯垂直放置时点燃燃气灯,调节火焰高度至 40 mm±2 mm,该距离是燃气灯喷嘴口与火焰顶端距离。在开始次试验前,火焰应在此状态下稳定燃烧至少 2 min,然后熄灭。
3、将预处理过的试样固定在试样固定架的固定针上,贴近定位柱,然后压上 U 形压板,保证固定针穿过压板上的各个圆孔,试样距离框架至少 20 mm。将试样固定架安装到燃烧箱顶部支架上,保证试样垂直。
4、试样压板前水平放置标记线,标记线距离试样表面的距离分别为 1 mm 和 5 mm,为保证标记线相对试样位置,标记线应保持足够张力。
5、点燃燃气灯,调节火焰高度至 40 mm±2 mm。调节燃气灯放置角度,使燃气灯中心轴倾斜,与试样所在平面成 30°夹角,试样在燃气灯火焰中引燃 5 s,立即熄灭燃气灯并将其复位。
6、如果试样能继续燃烧 5 s,则认为已经点燃。如果试样没有燃烧,则认为未点燃,需重新对另一个经过预处理的试样进行试验,但试样在燃气灯火焰中引燃时间是 15 s。
7、如果任一组三个试样中的任一结果超过值的 50%,则应取同样方向的另外一组试样再次进行试验。如果任一组三个试样中一个或两个试样没有燃烧到第三标志线,则取同样方向的另外一组三个试样再次进行试验。
8、测量下列时间,单位为秒(s):
a) 从点火开始到火焰烧断标记线的时间 t1;
b) 从点火开始到火焰烧断第二标记线的时间 t2;
c) 从点火开始到火焰烧断第三标记线的时间 t3。
9、计算,对于燃烧火焰至少到标记线的试样,燃烧速度(Vi)按下式计算:
Vi=60×(Di/ti)
式中:
Vi——燃烧速度,单位是毫米每分钟(mm/min);
i——火焰燃烧至/第二/第三标记线,分别为 1、2 和 3;
Di——火焰燃烧至/第二/第三标记线的燃烧距离,单位是毫米(mm);
ti——火焰烧断/第二/第三标记线的燃烧时间,单位是秒(s)。
每个试样的燃烧速度取 V1、V2 和 V3 中的值,一组试样的燃烧速度以三块或更多试样的燃烧速度
值为试验结果,计算结果修约至整数位。